- 姓名:国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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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师介绍]郭东明,现任上海爱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美国认证协会-浙江省人力资源认证中心总经理、美国认证协会中国总部人力资源专家组成员、宁波人力资源研究会会长。曾任浙江省圣港房地产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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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中有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对 |
| 2008-06-26 16:04:59 | 作者:国珉 | 阅读:332 | 评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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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条意思很明确,在三种情形下,只有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才可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需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这里实际上暗藏了一个“陷阱”,用人单位一不留神将很容易掉入。 风险所在: 1、在劳动者符合法定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时隔数月或者数年,突然要求公司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从法律规定看,其主张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劳动者并没有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当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举证责任倒置)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应对建议: 当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的,订立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实践中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的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有可能被劳动者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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