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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般是无权对员工实施罚款的

2008-06-22 08:38:06   作者:聂振亚 阅读:250 评论:0
        昨晚接到一个打工朋友的咨询电话,说他的工厂制定了严苛的罚款制度,一些工友觉得难以忍受,想辞职云云。就罚款是否合法问题及他的救济渠道我作了详细解答。现就有关事宜再说明如下: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即当时是授予了企业罚款的权利,但不是所有企业都具有罚款的权利,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罚款权利。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等都不适用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也就不具备对职工行使罚款的权利。即使是目前存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自1995年劳动法执行以来,员工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劳动法并未授权企业可以对职工实施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罚款属于财产罚范畴,所以此项规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制定。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但是,单位不得对员工实施罚款,并不等于不得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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